党纪教育一刻钟(学习资料第8期)
发布日期:2021-11-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一、基本情况

日前,《风正巴渝》微信公众号刊发了《酒驾被开除党籍后,他最终在处分决定书上签了字》一文,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李某被判处刑罚的问题线索后,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网友留言

网友“木公子”留言:这个处理严了点,又没造成重大后果,连一般后果都没有,就开除党籍。

网友“语简”留言:为什么不把党纪开除处分,先于司法审判之前完成。

  三、纪法解读

  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党员如何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等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二)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三)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是否处理过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的惨案频繁出现,面对社会公众安全保护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处拘役(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之一)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属于故意犯罪,只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体现了纪严于法,对党员从严要求的精神。所以,如果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的,监察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监察机关应视情节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党员醉驾为何司法审判先于党纪处分。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实践中,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先于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该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党员相应法律责任后,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责任。所以,“先处后移”是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为落实纪法贯通的要求,本案中,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后,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五)党员酒驾、醉驾的处理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酒驾和醉驾由公安机关管辖,其中酒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醉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一旦有党员因酒驾或醉驾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将相关处罚决定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对于党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应当匹配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四、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如何处理?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到艾方毅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无独有偶,2021年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也提到,蒙永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近年来,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自己没有收受对方财物,但是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财物,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为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逃避追究,利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可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或者无证据证明其知情,因无明确规定而难以认定为受贿,造成处理上的盲区。但是,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侵犯了党的廉洁纪律。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那么,对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但行为人不知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说, “把握本违纪行为最关键的在于,本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包括该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这种情形。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实际上是变相受贿,涉嫌受贿犯罪,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021年,某地查处的A县交通局局长王某违反廉洁纪律案就是其中的典型。王某系某省A县交通局局长(中共党员),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在该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帮助。此后,在王某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承建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事后,李某对王某心存感激,将30万元现金送到王某家中表示谢意。王某不在家,钱被其妻收下,王某并不知情。

  “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职权给李某提供帮助,其妻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李某的财物,王某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陈伟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如果王某开始不知情,但事后其妻告知了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则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此时,王某及妻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条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用公款缴纳个税如何处理 

  “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由单位公款支付。”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宁波市镇海区供销社下属单位骆驼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 

  2020年9月,镇海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对骆驼供销社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18年8月就已经调走的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当年12月份以前的工资仍在骆驼供销社发放。经过核对工资报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第六纪检监察组又有新发现,骆驼供销社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款缴纳本应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明显不合法。

  “2016年底,施建苗经与班子成员口头商量,以单位职工收入不高为由,违规决定由骆驼供销社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骆驼供销社以单位资金支付包括施建苗在内的8名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2.6万余元。同时,2015年初至2018年8月,施建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意骆驼供销社出纳罗某开立、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存放单位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据此,施建苗违规用公款缴纳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同意“公款私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同时,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施建苗能够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可以予以减轻处分。”镇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镇海区供销社党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施建苗党内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用公款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金额,可能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奉化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以单位名义用下属三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为全体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市纪委监委2019年10月的一则通报中也涉及用公款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查,时任宁波市奉化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杨培君,截流经营收入并设立1400万余元的多个小金库。为了让小金库的钱名正言顺地支出,杨培君处心积虑,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并据此将小金库内的资金进行分配,共计私分84.75万元,其本人分得18.375万元。此外,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杨培君通过给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等方式给员工大发“福利”,共计私分国有资产195万余元,其中缴纳的杨培君个人所得税额,共计26万余元。

  “该案共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270余万元,其中杨培君私分国有资产195多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宁波市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最终,杨培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被判处刑罚。 

 

私分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违规设立“小金库”,以发放奖金的形式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共计547万元,张名泉累计领取35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惩处单位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力度,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虽属于单位犯罪,但仅处罚自然人,即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副主任祝有余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提议并与祝有余商议后,采取虚假列支委托检测费、劳务费、耗材费等方式套取270多万元公款,由祝有余保管。其间,二人商定将部分公款以业务开拓奖、工作考核奖、综合平衡奖、节假日福利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共实际私分国有资产80多万元。

  “张洪建任职的扬州市化检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本罪犯罪主体。”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松青认为,张洪建是化检中心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是党支部书记,身份决定了他就是刑法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有余是单位副手,在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前,张洪建都与其商量。尽管祝有余处于从属地位,但仍产生共同决策的效果。所以根据祝有余的身份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确定其属于刑法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7月,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洪建犯包括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内的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祝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属于集体贪污行为,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在单位内部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如果只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杨培君曾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他截流经营收入并设立1400万多元的多个小金库。为了让小金库的钱名正言顺地支出,杨培君处心积虑,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并据此将小金库内的资金进行分配,共计私分84.75万元,其本人分得18.375万元。此外,杨培君用小金库的钱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共私分国有资产195万多元,其中缴纳的杨培君个人所得税共26.4万多元。

  “正常的福利发放无可厚非,超出了框架范围就构成违规违纪,以非法目的违规发放福利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该案共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270余万元,其中杨培君私分国有资产195多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1月,杨培君因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以上案例中,相关责任人均被追究责任,而所在单位未被处罚,原因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因为这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将单位的财产分给员工。综上,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处罚所在单位,对单位不判处罚金。


党纪教育一刻钟(学习资料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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