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各送检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以及《浙江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浙质财发〔2017〕29号)的要求,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为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本院停征以下强制检定费用: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二)已备案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2017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一)送检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应准备好办理强制检定所需材料及说明,并完整填写《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强检业务委托(申请)单》(详见附件)至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强制检定工作。

(二)对于不属于强检范围的或未通过强检材料审核的计量器具,我院将按非强制检定或校准项目进行市场委托服务。

(三)检测工作完成后,我院业务窗口为客户出具收费清单,其中注明强检信息的,免收检测费。客户须缴纳非强制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检测费用客。

(四)办理强制检定所需材料及说明。以下证明材料,第1、2、3项的材料为必须提供,第4项材料可依据相应用途选择其一。

1.首次强检器具需提供计量器具强检备案证明。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一般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地和单位注册地均需在湖州,如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州,需提供强检计量器具在本市使用的相关证明。

4.强检计量器具用途: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其所需工作计量器具用途的,则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如贸易结算发票等。

“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如资质,监测数据等。


附件: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强检业务委托协议书.doc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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