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湖州市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湖州市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湖州市质检院住所为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安吉路299号

第三条  湖州市质检院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湖州市质检院开办资金5293.04万元,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湖州市质检院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复验工作;承担计量监督、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突发性计量和公共质量事件应对、缺陷产品技术评价等技术支撑工作;开展科学技术与检验检测设备研究;负责相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运行等技术管理。

 湖州市质检院业务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质检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湖州市质检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湖州市质检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提出湖州市质检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湖州市质检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审核湖州市质检院章程草案

监督湖州市质检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湖州市质检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湖州市质检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湖州市质检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维护湖州市质检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湖州市质检院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知悉湖州市质检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湖州市质检院各项制度规定;

)践行湖州市质检院宗旨,维护湖州市质检院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湖州市质检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湖州市质检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湖州市质检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湖州市质检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院长1名、副院长4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  湖州市质检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各项政策、重要决定和指示等。

(二)讨论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等。

(五)通报有关分管工作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和检验检测工作形势,研究重要问题,部署重要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湖州市质检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班子成员可根据院长授权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院班子汇报。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湖州市质检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7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全院日常运转,承担行政、文电、信息、会务、接待、人事、财务、统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后勤、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质量科技管理部:负责全院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能力建设规划、资质申请、体系维护、项目建设与管理,参与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运行等技术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和维护全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工作;负责法定机构考核、计量标准考核、能源计量审查、人员技术能力培训、质量投诉处理、实验室开放、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等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管理。

(三)流量电学部: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民用三表、流量计、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停车计时收费、雷达测速仪、充电桩、电学、长度等项目)及其他计量检定和测试工作;负责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工作(考核、复查)。

(四)医化力学部: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医疗、眼镜、化学、天平砝码、衡器等项目)及其他计量检定和测试工作;负责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工作(考核、复查)。

(五)纤维检验部:负责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验、检测等工作;开展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调查、质量评估、风险监测工作,为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六)质检事业部:负责产品质量调查、质量评估、风险监测等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检定、检验、测试等工作;负责窗口管理工作,样品管理等工作;承担缺陷产品技术评价、缺陷调查等召回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检测业务的拓展等工作;负责本地区质量安全领域相关质量基础设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国内外机构的交流合作。

(七)党建工作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群团、行风建设、纪律监察、考核督查等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基础建设、财务经费支出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  湖州市质检院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  湖州市质检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湖州市质检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湖州市质检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办公室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湖州市质检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湖州市质检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湖州市质检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湖州市质检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湖州市质检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湖州市质检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湖州市质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湖州市质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湖州市质检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州市委编制机构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州市委编制机构委员会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湖州市质检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  本章程是湖州市质检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湖州市质检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湖州市质检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章程由湖州市质检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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